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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七、深化旅游体制改革,加快旅游业对外开放步伐
  (一)理顺景区(点)管理体制,探索适应旅游业发展的景区运营模式。按照多元化投资、企业化运作的思路,鼓励国有、集体、个体、民营、外资等各种经济成分参与旅游开发和经营。对适宜发展旅游的地方,要鼓励以土地、草场和其他资源,通过入股、租赁、拍卖、置换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合理开发,规范经营。要妥善解决景区农牧民安置工作,鼓励开发商通过提供就业岗位、拓宽服务领域以及采取经济补偿等方式,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帮助农牧民致富。
  (二)积极培育和壮大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促进旅游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运营等方式向集团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要继续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以具有资金、管理、人才和规模优势的企业为龙头,积极培育大型旅游集团或经营联合体。
  (三)放开搞活中小型旅游企业。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旅游企业改组、改制,鼓励有实力的旅游企业走融合发展之路,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加快旅游业开放步伐,积极争取国外优惠贷款用于我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项目。积极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旅游企业到我市兴办旅游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参与旅游企业改革重组,并享受自治区和我市招商引资和对内对外开放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拉动旅游需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季节,合理定价,灵活经营,最大限度地吸引游客,平衡客流,做到旺季旺销,淡季不淡;同时,旅游行业协会要搞好行业价格自律工作,维护市场公平,避免恶性竞争。
  八、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为旅游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发挥宏观协调作用,及时协调处理全市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旅游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授予的行业管理权限,认真行使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努力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支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为创“旅游名城”贡献力量。要加强行业管理,严格实行旅行社准入制度。凡未经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要不断规范旅行社导游人员的经营行为,健全投诉机制,完善处理程序,提高投诉结案率,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要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旅游业务、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消费,坚决抵制和严厉打击“黄、赌、毒”,全力营造有利旅游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旅游宏观调控力度,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旅游规划进行,防止资源破坏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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