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一)加大城市绿化、美化、亮化和大气污染治理力度,抓紧规划建设一批体现旅游名城风格的标志性建筑;充分发挥和利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作用,积极争取解决落地签证业务,使乌鲁木齐机场尽快成为国际性区域航空中转中心;改善通往各景区(点)的交通条件,完善街道中英文标志和其他配套设施,在机场、车站等重要场所设立旅游公共图形符号和游客接待服务中心。
(二)积极争取国家旅游专项资金和国债投入。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对重点项目的引导、配套和扶持作用。加快旅游景区(点)内部交通、通信、水、电、暖和垃圾、公厕、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对按市场机制运作的重点旅游项目开发,不分企业性质,经审批后,均可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用于旅游项目建设贷款贴息配贷。
(三)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凡来我市投资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外资企业,从旅游项目经营之日起到2010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在“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和半荒漠地区从事种草种树等生态旅游开发的,可享受市政府制定的荒山绿化优惠政策。对景区绿化实行与农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旅游宾馆、饭店除桑拿、游泳用水外,其用水、用电、用气与一般工商企业同价。
五、依法治旅,不断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一)加强旅游法制建设,制定完善地方性旅游法规和政府规章,推进法治旅,加速与国际标准接轨;积极推进旅行社社和导游管理,规范导游解说和团队运作;加星级饭店和景区等级评定,引导社会宾馆实行标准化服务;加强对旅游购物等定点单位和旅游车辆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验,严格执法,加强管理,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强化旅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严格执行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建立以110、120为中心的社会联动系统,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妥善处理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