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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和省编办关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2000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已经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方案规定调整执行。已经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6.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应继续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对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税收,按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中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部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使用原划拨土地给予优惠措施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被认定为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的,在认定有效期内,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保留为划拨土地性质。
  2.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时,按股份合作制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按省政府《关于加快放开公有小企业的通知》(粤府(1997)99号)中的有关土地处置办法执行。
  3.勘察设计单位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按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促进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合理调整所有制结构
  1、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自身条件,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工程勘察公司、设计事务所等模式进行改造,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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