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勘察设计队伍结构
鼓励技术力量强、经营状况好、社会信誉高的勘察设计单位兼并、收购技术力量弱、经营状况差的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优化重组后,申请重新核定从业资格的,给予优先办理。对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技术装备落后、经营业绩欠佳的单位,凡与原有从业资格不相称的,则降低或撤销其从业资格,或引导他们进行重组。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单位社会保障制度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2000年10月1日前事业单位已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如低于原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标准,差额部分采取补贴的方式继续发放,所需经费和发放工作根据改企后单位的组织形式分别处理: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由改企后的单位负责筹集资金及发放工作;改为其他形式的,按10年余命的标准计算,所需经费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一次性支出,缴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按上述标准计算,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在前3年内的收入中逐年缴入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原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标准与基本养老金差额以2000年10月的标准核定,不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3.改为企业后才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在2005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补贴基数为2000年10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0年10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不含本日)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2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3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4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 2005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退休的, 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5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原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