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
省级部门预算加强审查监督的建议的决议
(2002年1月2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2001年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2002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及财经委员会对该报告的审查报告,同意财经委员会在报告中所提建议。为履行
宪法赋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规范预算行为,加强对部门预算的执行结果和部门预算编制的审查和监督,特作如下决议:
一、省人民政府在向省人代会提报2002年省级预算草案时,应将部门预算报请人代会审议备案,同时提报部门预算安排简表,并设立较为详尽的部门预算编制查询系统,便于代表审议;
二、省人代会期间,财经委员会在向大会主席团提交2002年省级预算草案审查报告时,要将常委会对部门预算安排的初步审议意见一并进行报告;
三、省人代会批准2002年省级预算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和省人代会的审议意见,及时批复部门预算,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并抄送省审计厅;
四、省人民政府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关于2001年省级决算的报告时,要同时报告省人代会审议的200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