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试办示范性
软件学院加速软件人才培养的决定
(辽政发[2002]14号 2002年1月26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举全省之力,将辽宁省发展成软件强省”的战略和“十五期间培养各级各类软件人才15万人”的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0)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超常规的方法,通过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多种方式,加速软件人才和集成电路人才培养。
一、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建设目标
在东北大学软件学院(东软信息技术学院)、沈阳航空工业学院软件学院(北方软件学院)和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的基础上,继续择优支持5至8所学校,充分发挥其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学与应用数学等相关学科优势,借鉴国内外教育资源与办学的成功经验,试办省级软件学院。待条件成熟,向国家申报国家级示范性软件学院。
试办的软件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托计算机教育实力比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运作企业化、办学专业化、后勤社会化”的模式,结合我省老工业基地改造的实际情况,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完善产、学、研结合的办学模式,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试办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是所在学校的二级学院。软件学院作为辽宁省的办学资源,在人才培养上实行资源共享。
二、举办软件学院的基本条件
1.试办软件学院的高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有丰富的培养计算机科学技术专业人才的经验和强有力的加强素质教育的措施,有计算机或数学学科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
第二,有一支满足本专业各层次教学需要的、学术造诣高、教学和软件开发经验丰富的教师梯队;按照我省高校的平均生师比,专任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50%以上;有保证it领域名师上讲台的措施和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师的政策;有2/3的教材采用国外原版教材;能够使用外语开展教学活动的课程达到专业课程总数的1/2以上,能够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前沿开展教育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