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金阳办《关于
完善土地抵押贷款手续的请示》的批复
(筑府通[2002]9号)
市金阳办:
你办报送《关于完善土地抵押贷款手续的请示》收悉,按照市人民政府筑府通(2001)92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土地抵押贷款筹措建设资金的通知》有关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中华中路与民权路交叉口东北角陆仟伍佰平方米(6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贵阳金阳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用途为商业、办公、住宅综合用地,出让年限为五十年。
二、土地出让金761.77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条例》由市财政垫付。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