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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2]4号 2002年1月23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2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经国税机关已认定和暂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内容:
  1、2001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
  2、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情况;
  3、2001年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核算及纳税表现情况;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保管情况。
  三、年审标准:
  1、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含本数,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除外)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2、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3、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下(含本数)、30万元以上的,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2)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3)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经国税机关日常稽查,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纳税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
  (5)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4、对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记录的企业,要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年审时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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