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自1997年对1979年7月1日至1996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和批准发布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7月以前现行131件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涵盖或者代替的,以及适用期已过的56件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2001年7月以前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已明令废止的18件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
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56件)
1、规章名称南昌市人才开发交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5年5月8日 洪政发[1985]26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
2、规章名称关于加强县区建筑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5年9月16日 洪政发[1985]51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12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不一致。
3、规章名称关于加强我市建筑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5年9月22日 洪政发[1985]53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12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不一致。
4、规章名称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6年1月23日 洪政发[1986]1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2001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