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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规范
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2]39号 2002年2月1日)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全省高速公路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的批复》(晋政函[2002]12号)。现将我省规范高速公路车型分类、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实现全省高速公路“一卡通”联网收费及规范化管理,将高速公路车型统一按轴数、轮数、车高划分(分类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按高速公路技术等级及所处地域经济发展情况,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类(详见附表一)。京大路执行甲类标准;太旧路、太原南过境路、夏汾路、运三路执行乙类标准;原太路、太原东山过境路执行丙类标准;晋阳路、运风路执行丁类标准。
  三、考虑到隧道建设及管养费用高的特殊情况,增加高速公路1000米以上长隧道收费项目。隧道收费与道路收费合并计算,不单独设站收取(隧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目前含隧道收费的高速公路为太旧路和晋阳路,其中晋阳路隧道收费暂按三分之一标准计征。
  四、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抢险救灾车和军车暂免征收车辆通行费。
  五、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2001)601号《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促进公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各路段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优惠,即:在新车型划分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一个车类等级收取车辆通行费。
  六、各高速公路对附近经常过往的车辆在车主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优惠包缴的政策。运风路暂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晋交财字(2000)36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包缴办法延长一年执行。其它路段具体包缴办法另文下发。
  七、对在高速公路上U型行驶、持无效卡、无卡的车辆,按其可能行驶的最长里程征收通行费。对应缴纳而拒不缴纳通行费或不足额缴纳通行费强行通过的,除追缴应收的通行费外,按省政府晋政发(1995)111号《关于印发太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处理;对丢失、损坏IC卡者,应赔偿IC卡工本费20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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