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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反腐保廉预防体系总体思路

  (三)完善人大监督机制
  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有关法规时,要把反腐保廉作为立法论证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法规上建立起依法行使权力、预防腐败现象的制约机制。
  市人大通过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履行监督职能。对法律实施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审议意见,督促有关执法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整改。
  依法认真开展预算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形成规范的预算监督程序,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政协的民主监督
  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市(区)党委、政府制定大政方针、作出重大决策,要充分发挥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党外人士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政协召开重要的专题议政会,政府有关领导应到会;健全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党外人士通报工作的制度,为他们知情问政创造条件。
  坚持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制度。定期组织委员视察,倾听群众呼声,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开展政协委员与执纪执法部门联合检查活动,对各行业各部门的行风行德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议,并转达民众意见,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改革纪检监察体制,以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对口设置、集中派驻、统一领导”的原则,加强纪检监察派驻组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系统执纪监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监督。
  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监察机关针对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定期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执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保证政府机关高效运作和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监察机关委派行政监察员,对政府大型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运作程序进行监督,保证廉洁高效。
  (六)建立特种审计制度
  政府审计机关除按《审计法》进行常规审计外,开展对防范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特种审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审计、重大工程审计、政府收费审计、基金管理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及经济案件审计等。
  政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时,有权对审计中查证的违纪违法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罚建议,或移交纪检、检察、监察机关处理。影响较大的审计查证及结果,可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七)强化公众监督
  深化政务公开,完善行政法规、行政职能、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信息的披露机制,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除保密事项外,任何单位或机构的行政运作过程,都要全过程公开。
  深化企务公开,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披露机制,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深化村(居)务公开,进一步规范村(居)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保证公开的全面、真实、公正。
  健全听证制。重要法规的起草要组织立法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专业机构及专家的意见,提高透明度,保障群众的参与权、监督权,防止出现部门利益法制化。
  健全公告制。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大政策、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等,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发布,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设立行政处罚公告栏,定期发布行政处罚公告,增强法治氛围。
  完善“深圳市政府在线”网站,便于市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投诉、发表意见。在创建文明机关活动中,每两年开展一次社会各界群众、服务对象公开评议政府机关的活动,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八)健全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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