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
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冀劳社[2002]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停工停产企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和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企业,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其延期支付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即一个月)。
二、按照《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冀劳(1995)94号)规定,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不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各种奖励及加班工资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企业另行支付。
三、这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月确定的,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的企业,单位时间最低工资的转换关系是:
1、最低工资标准/周=最低工资/月÷4
2、最低工资标准/日=最低工资标准/月÷2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