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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师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社会力量
办学机构教师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2]18号)


各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精神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 为搞好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师的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条件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师上岗资格分为初级和中级。
  (一)初级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1、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同时具有初级以上操作技能水平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职业教育理论基本知识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还应参加生产实习教学法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
  3、对于确有特殊技艺的生产实习课教师,经省级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机构核准,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二) 中级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1、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同时具有中级以上操作技能水平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非师范院校毕业的,应参加过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职业教育理论基本知识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还应参加过生产实习教学法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
  3、掌握计算机应用初级操作技能。
  4、对于确有特殊技艺的生产实习课教师,经省级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机构核准,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二、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程序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应先由本人向其所在学校(机构)提交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所要求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教师(技师)职务证明及参加职业教育理论培训、生产实习教学法培训、计算机应用培训结业证书等材料,经学校(机构)初审,并进行思想品德、工作表现等方面考核,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分类汇总(附表2),报省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后, 由省厅技工学校指导中心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的教师,将颁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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