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
(浙建发[2002]7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建设厅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和《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下列用词含义如下:
(一)房屋具体区位:是指在某—个特定的地段内,房屋相对于所在地段、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
(二)市场比较法:是指房屋拆迁评估中以同类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适当修正,作为该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评估方法。
(三)成本法:是指房屋拆迁评估中以开发或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用途、相同结构的房屋需要的成本和费用,再加上正常利润和税金作为该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评估方法。
(四)房屋的重置价格:是指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配套设施费。
(五)房屋用途:是指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他房屋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