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依照本办法按期参加年检需要延期的,山企业在规定年检期限内报经年检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含分支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材料的,比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八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年检机构对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分期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属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含分支机构)的,比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十八条第二款、第
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属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的,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属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的,比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年检审查发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变更企业登记事项的;
(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
(四)注册后抽逃出资的;
(五)未实际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处罚,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年检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年检机构借年检之机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及搭车收费。
第二十四条 年检机构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滥用职权、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