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十)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参加上年度年检;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十一)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十三)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十四)企业前置审批的证明材料是否到期或失效;
(十五)企业法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及资产负债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涉嫌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企业,可责令其到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或审计机构进行验资、查帐或专项审计,并且于30日内提交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提交年检文件后,年检机构应及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结论,特殊情况需延期的,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年检机构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别: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年检;待引起暂缓通过的因素消除后,再予补办年检手续。
(一)不完全具备企业条件的;
(二)国家明令关闭、停产、转产需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企业前置审批的证明材料已经到期或失效,需要重新申请或补办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不具备企业条件的;
(二)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或虽达到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年检整改通知书后,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年检机构应对企业作出结论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十七条 B级企业在下一个经营年度内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