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因故需调控法人企业年检时间的,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年检机构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年检时间。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七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并在其应检月份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它有关材料;
(二)年检机构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三)年检机构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四)年检机构对年检合格企业加贴年检标识、加盖年检戳记、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第八条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应检月份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有关经营事项前置审批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四)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公司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1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以及年检机构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第九条 年检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要求企业提交与年检有关的其他补充材料和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条 年检机构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企业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在办理登记时,是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
(五)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七)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