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企业年度检验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年度检验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滚动年检试点工作予以支持。
2002年1月17日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年度检验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的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承办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度检验,适用本办法。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规定实施年检。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第四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是承办登记注册企业的年检机构(以下简称年检机构),负责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企业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年检从2002年开始试行滚动年检制度,即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企业注册号的末位数作为该企业的年检月份实施年检,末位数为“0”的于每年10月份年检,末位数为“1”的于每年11月份年检,末位数为“2”的于每年12月份年检,末位数为“3”的于每年3月份年检,依此类推。
企业应于前款规定的应检月份内向年检机构报送年检材料。该月起第3个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为年检机构对该企业进行年检的截止日期。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