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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

  根据本市的实际,区民政局在审批后,对张榜公布一周内无异议的保障对象报市民政局备案。旗、县、区民政局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经旗、县、区民政局审批后张榜公布的保障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不同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符合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旗、县、区民政局应当在30天内局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取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对区民政局上报的审批备案材料张榜公布,经群众监督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做好有关工作。
  凡不张榜公布,不接受群众监督者一律不予备案。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二)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有高档消费家庭,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选择适当的地点设立固定的张榜公布栏,张榜公布内容为保障对象户主、人口、家庭住址、收入情况、补差金额、保障的主要原因、发放时间等,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区分下列不同情况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批准其家庭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特殊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旗、县、区执行,所需保障金由市财政全额支付。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各区经市民政局批准,旗且经旗、县民政局批准,也可以给付实物。享受土石方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持有关证明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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