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由村(居)选举委员会按照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组织候选人发表治村(居)演说,并回答村(居)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阶段为投票选举阶段。要求做好如下6项工作(时间安排20天)。
1.以镇、街道为单位确定统一“投票选举日”。
2.投票选举前各村(居)选举委员会应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办理委托投票事宜;提前5日公布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准备投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
3.村(居)委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也可以一次性投票直接选主任、副主任、委员,具体投票方式,由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征得多数选民同意后决定。
4.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分设的投票站或流动投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选民在投票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要严格按照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的规定。候选人及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不得主持选举大会,不得担任监票和计票工作。
5.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开箱,由唱票、监票、计票人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即报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6.在计票方法上,坚决执行有关法规“两个过半数”规定,即“全体选民(居委会可以计全体选民代表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当选者得票数大于投票总人数的过半数有效。”“一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quot;“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7.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可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票数不得少于参选选民数的三分之一;多次投票当选人仍不足应选名额时,而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可暂缺额;但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村(居)民会议进行补选。
8.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填写好选举报告单,报上级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部门10日内颁发《当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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