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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问题诱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经有关部门批准储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器材、材料,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根据工程规模,在施工现场设立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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