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六条 公民有权对施工安全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危害他人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对可能危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安全的必须进行防护。
第八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并满足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施工企业发现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能保障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作业人员安全时,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向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十条 施工企业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备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