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2年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信息联系点: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建立合理的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标准,调整报送信息结构,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和各信息联系点报送高质量的信息,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部门;
(三)各有关单位。
二、计分标准
政务信息工作在市政府目标考核的“保证目标”(10分)中占2分,为政务信息工作基本分,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归口核案。市政府办公厅年初下达各被考核对象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分。获得基本分的,为完成目标考核任务。
计分标准如下:
1.《昨日简况》采用综合信息1条计3分,采用其他信息1条计1分。
2.《政务信息》和《政务信息》(增刊)采用综合性、问题及建议性信息1条计3分,采用简要信息1条计1分。
以上刊物的信息被市政府领导批示,每条加10分。
3.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每条计1分,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约稿信息每条计3分;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被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每条计10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计10分。
4.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和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同时采用的信息,分别计分。
5.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每月将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对要求报送的约稿信息出现漏报、迟报、错报的,每条扣10分,同时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选信息工作先进的资格,并扣减该单位目标考核保证目标分中政务信息分值。
三、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