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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一批调整审批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一批调整
审批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2]6号 2002年2月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本市第一批调整审批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36项(具体目录附后)印发你们,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调整后的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重新制订管理办法,公开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和程序,公布监督制约的措施。市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改革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要优化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特此通知。

  附:

第一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36项)

市计委(8项)



  1、限额以上直接利用外资项目以及限额以下限制类(乙)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批时间由50天缩短到25天)
  2、间接利用外资的贷款方案的审批或审核转报(审批时间由50天缩短到25天)
  3、直接、间接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或审核转报(审批时间由50天缩短到25天)
  4、直接、间接利用外资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或审核转报(审批时间由50天缩短到25天)
  5、核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对一般竞争类项目改为备案制)
  6、新建燃油锅炉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算的审批(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算的审批)
  7、房地产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8、境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或审核转报(审批时间由50天缩短到25天)

市经委(9项)



  1、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委托专业机构)
  2、核发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委托专业机构)
  3、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的资质认定(委托专业机构)
  4、限额以内的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审批时间由30天缩短为10天)
  5、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限额以下的项目由企业组织验收)
  6、核发节能检验测试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委托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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