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
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桂发[2001]25号)精神,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强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的领导,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缓解和解决群众看病难、就医难问题,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目标与原则
(一)总体目标。
用2年时间,集中财力,扩建、改建378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配置1328个乡镇卫生院主要设备,使全区基本实现中心卫生院有1000平方米和普通卫生院有50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无使用“老三件”(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设备诊治病人的卫生院,达到《决定》要求的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缓解群众看病难、就医难的目标。
(二)实施原则:
1.基础设施建设和主要设备配置按照先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面上贫困地区原则进行。同时,搞好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因此,此次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求各地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2.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卫生项目是依据各地、市、县卫生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基本情况的调查和自治区卫生厅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后的实际情况予以安排的。
3.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以业务用房为主,不得建设职工住宅。凡参加了边境大会战或农村“三项建设”以来共投资超过20万元的;获得2001年水毁卫生院建设资金20万元以上的;在这次县乡机构改革中已合并的乡镇卫生院和水库淹没区的乡镇卫生院,不再安排建设资金,但可以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凡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不足1000平方米和普通卫生院业务用房不足500平方米的采取填平补齐的办法补建,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使全区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达到1000平方米,普通卫生院业务用房达到5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