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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及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

  (五)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不再印发文件;能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可以明确或通知的事项,不再书面行文。对上级文件精神需要进一步提出贯彻意见的,要拿出具体的落实措施,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认真清理压缩简报和内刊,省直各部门原则上只保留一种简报或刊物,部门内部处室一律不保留简报和刊物。对确需保留的简报和内刊,要从内容、形式、发送范围、印数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不得将内刊采用下级稿件数量作为对下级工作考核、评优的依据。
  (六)规范行文范围和程序。各地各部门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文件简报,属于党委职权范围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省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省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文件简报,要按程序报省委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一般不要直接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领导同志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凡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不再批转和转发;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直各部门不得向下级地方党委或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地方党委或政府向本部门报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外,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制发文件,起草部门一律先将代拟文稿送省委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一般不要直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领导同志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七)着力提高发文质量。发文应注重实效,解决问题,力戒空话、套话,最大限度地压缩篇幅。制发重要公文,领导要出思路、出观点,并主持修改和审定。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要切实负起公文把关的责任,重要公文文稿要由办公厅(室)主任审核签字。凡报省委或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的文稿未经起草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把关签字,不能进入审核程序。
  三、严格把关,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
  (八)安排领导同志参加的活动要突出重点、精简务实。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冀参加活动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奠基、剪彩、首发首映式、颁奖、校庆、厂庆、开工开业典礼等活动,各市和省直部门举办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及周年纪念活动,一般不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发贺信和接见与会代表。各种商业性节庆活动不得邀请领导同志参加。领导干部下基层的活动,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轻车简从,所到地方一律不准搞迎送,不准搞超标准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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