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
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2]16号 2002年2月5日)
省外办,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外办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核。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核定后的全省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外办系统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今后确需新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1]84号)的规定报批。
二、培训收费按《浙江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1998]2号)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按《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浙价费[1998]357号)执行。
三、未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各地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更不得将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性收费继续执行。未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各级外办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为其他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交由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收。禁止利用审批、发证等行政管理职能,为下属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外办系统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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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批准文号 │执行│备注│
│ │ │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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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公护照费 │100元/本 │价费字(1992)198 │行政│社会│
│ │ │ │号浙价费(1997)37│事业│ │
│ │ │ │6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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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外使馆办理的护│换发、补发因公护照每本50元│价费字(1992)198 │ │ │
│ │照 │;换发、补发因私护照每本10│号 │ │ │
│ │ │0元;颁发一年一次有效旅行 │ │ │ │
│ │ │证每本30元;颁发二年多次有│ │ │ │
│ │ │效旅行证每本6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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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签证、认证代办 │ │计价格(1999)466 │行政│社会│
│ │费 │ │号(1993)浙价发10│事业│ │
│ │ │ │2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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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出国外国签证│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 │ │ │
│ │代办费 │心代办费:每证每国50元,上│ │ │ │
│ │ │海代办外国签证100元,第二 │ │ │ │
│ │ │个国家起80元;北京代办外国│ │ │ │
│ │ │签证160元,第二个国家起100│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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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中心外国使领│60元/证 │ │ │ │
│ │馆认证代办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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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领事认证费 │商业文件认证费100元/份;民│计价格(1999)466 │行政│社会│
│ │ │事类证书50元/证;上述二项 │号 │事业│ │
│ │ │的文件或证书,当事人要求第│ │ │ │
│ │ │一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 │ │ │
│ │ │证书的,可另收50元加急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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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外使、领馆的 │有固定格式内容简单的10元/ │价费字(1992)198 │中央│ │
│ │公证翻译费 │份,无固定格式内容复杂的20│号 │收 │ │
│ │ │元/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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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外使馆为外国公│比照国际标准和对等原则自行│同上 │中央│ │
│ │民办理签证收费 │制定 │ │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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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往来香港特别行 │2年有效期《通行证》45元/证│计价费(1997)1122│中央│社会│
│ │政区通行证费 │;5年有效期《通行证》50元/│号 │收 │ │
│ │ │证;《派驻香港身份证明》10│ │ │ │
│ │ │元/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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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来香港特别行 │前往香港一次有效签注20元/ │ │ │ │
│ │政区通行签注费 │件;前往香港一年内多次有效│ │ │ │
│ │ │签注100元/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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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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