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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宏观管理,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切实搞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做好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提高对编制矿产资源规划重要意义的认识。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二次创业、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矿产资源规划,是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基本依据和重要调控手段。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管理,既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依法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转变的重要前提。因此,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矿产资源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围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的目标,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突出矿业的改革和开放,发挥市场对矿业发展的基础作用,通过科技创新,实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业及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要抓紧时间,保证质量,如期完成编制规划工作。编制规划自上而下进行,下级规划要服从上级规划。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初稿已于2001年年底前完成;地市级矿产资源规划要在2002年年底前完成;县(市)级矿产资源规划要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
  各地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南》和《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编制规划,要力求结合实际,有所创新,科学实用,防止简单重复,规划指标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规划编制后,应能真正发挥其指导和调控作用。
  三、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查报批制度。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完成后,经省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地、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完成后,经同级政府审定后,逐级上报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今后,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将不予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予受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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