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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2]15号 2002年1月2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局:  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5号)的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将由地税部门征收。为顺利实现征收主体的及时转换,现就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  本次移交地税部门征缴的范围,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缴的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二)失业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缴的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二、移交内容为便于地税部门尽快掌握社会保险费前期征缴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征缴措施,及时顺利地开展征缴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向各级地税部门分批移交以下资料: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花名册(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号码、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
  (二)2001年度省、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
  (三)缴费单位基本数据,包括参保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应缴社会保险费、实缴社会保险费。
  (四)欠费情况:
  1、2002年1至2月份缴费人欠费: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号码、欠缴金额;
  2、2001年当年缴费人欠费: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号码、欠缴金额;
  3、截止2001年12月底缴费人累计欠费: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号码、欠缴金额。
  (五)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原始文件或复印件。  (六)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相关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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