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留学服务中心、广西医科大学留学英国预备班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留学服务中心、
广西医科大学留学英国预备班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2]34号 2002年1月30日)


广西留学服务中心、广西医科大学:
  报来《关于举办出国留学预备班收取学费的请示》悉。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加强对外教育交流的需要,你们与英国密德斯大学签订了教育交流协议,选送自费赴英留学生并举办留学预备班,对有经济能力的自费赴英留学生提供听、说、写能力的强化训练,以迅速提高其英语综合能力及适应在英语国家留学的需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的意见》(桂发[1999]29号)精神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广西留学服务中心广西医科大学留学英国预备班的收费标准由你们根据学校生均培训成本的实际情况,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及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学员自愿参加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教材、资料费按实际计收。
  广西留学服务中心广西医科大学留学英国预备班培训费属服务性收费,请收费单位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及《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学校应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在醒目地方张榜公示收费标准,并且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