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批次用地的报批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建制镇、村庄及集镇(含乡政府所在地)的圈内用地要按城镇、集镇等不同层次合为批次上报,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若干个城镇的用地要合为一个批次,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若干个建制镇的用地合为批次,若干个乡的用地也合为批次,逐级上报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批次名称统一规定为:“XX县(市)200X年第X批城镇建设用地”、“XX县(市)200X年第X批集镇建设用地”,城镇和集镇用地不能合为同一个批次)。每个城镇、集镇的用地情况可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呈报文件中加以说明。
从2002年起,凡以“XX县(市)XX镇200X年第X批城镇建设用地”、“XX县(市)XX乡200X年第X批集镇建设用地”名称上报的报件不再受理。
(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问题。
1.在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安排的国家建设用地,应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要求报批用地。
2.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进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随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要求报批;所有用地均在城市(含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不能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要求报批用地,应按城镇批次用地的要求进行报批。
3.跨地、市、县用地的项目,先由有关县(市)分别组织报批材料,以项目为单位汇总成用地报件一次性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报批,不得化整为零报批用地。其中地(市)范围内跨县用地的项目报件由地(市)综合整理,跨地(市)用地的项目报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综合整理。
4.大中型输变电所、塔基,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的增压站、检查站及导航台、站等同类多点用地的项目,可采取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以项目为单位一次性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报批。
(三)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问题。
各地、市、县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报批管理,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可以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其用地要按集体建设用地的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能放任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