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6.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7.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关子土地开发复垦与耕地占补问题
(一)土地开发复垦问题。
1.所有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须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报经批准立项后才能实施。未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批准立项的项目所开垦的耕地不能进行验收确认,不能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
2.土地开发复垦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建设的要求,不能违反规划毁林开垦耕地,不能顺坡开垦陡坡耕地。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区内坡度大于6度的区域(25度坡以上禁止开垦),要按梯田、梯地的要求开垦成适宜耕作的地块。今后,在6度坡以上顺坡开垦的耕地不再验收确认。
(二)耕地占补问题。
经自治区验收确认和经地(市)验收报自治区确认的新增耕地,才能用于城市(城镇)批次建设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经县(市)验收报地(市)确认的零星新增耕地,仅限用于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含农村居民个人建房)占用耕地的补充。
四、关于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和缴纳问题
(一)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明确的项目和县县通二级路项目、边境建设大会战项目以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城镇(县城和县级市人民政府驻地外)圈内建设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补充的,可按桂政发[2000]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其他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补充的,应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1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的缴纳问题。
耕地开垦费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自治区确定的贫困县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可先缴纳应缴数额的50%,其余的可缓6个月缴纳。经批准缓缴耕地开垦费但未能按时缴清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不再受理其缓缴耕地开垦费的申请。
建设用地报批时已实现先补后占的,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关于“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合格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规定,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达到数量质量相当的,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只达到数量相当而未达到质量相当的,收取耕地质量差价部分。
五、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