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一览表。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
6.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批复。
7.申请先行用地位置图(在1∶1万国际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五)已批准先行用地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手续的有关要求。
1.已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地建设,超过批准范围用地的,按违法用地论处。
2.已批准先行用地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需在2个月内正式报批建设用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正式报批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暂不予受理该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所在地的其他先行用地申请。
二、关于临时用地的报批问题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1.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以及其他临时设施使用的土地。
2.采矿、取土等占用土地不超过3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临时用地的规定办理手续。
3.用地分散、多点且具有不确定性的项目,可以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待用地确定后再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报批条件。
临时用地报批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申请使用的土地确属临时用地范畴。
2.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合理(应尽可能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3.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
4.明确了复垦的办法及交纳复垦保证金。
5.申请使用土地的时限不超过2年,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重新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报批程序。
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
1.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临时用地报批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报告。
2.需要临时用地的项目批准文件或其他材料(如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
3.建设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书。
4.建设单位与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复垦协议书及交纳复垦保证金的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