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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4.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一览表。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
  6.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批复。
  7.申请先行用地位置图(在1∶1万国际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五)已批准先行用地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手续的有关要求。
  1.已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地建设,超过批准范围用地的,按违法用地论处。
  2.已批准先行用地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需在2个月内正式报批建设用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正式报批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暂不予受理该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所在地的其他先行用地申请。
  二、关于临时用地的报批问题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1.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以及其他临时设施使用的土地。
  2.采矿、取土等占用土地不超过3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临时用地的规定办理手续。
  3.用地分散、多点且具有不确定性的项目,可以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待用地确定后再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报批条件。
  临时用地报批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申请使用的土地确属临时用地范畴。
  2.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合理(应尽可能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3.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
  4.明确了复垦的办法及交纳复垦保证金。
  5.申请使用土地的时限不超过2年,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重新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报批程序。
  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
  1.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临时用地报批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报告。
  2.需要临时用地的项目批准文件或其他材料(如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
  3.建设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书。
  4.建设单位与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复垦协议书及交纳复垦保证金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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