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2]5号 2002年2月1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当前我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正确处理好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报批问题
(一)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条件。
建设项目申请先行用地需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属已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的单独选址项目或城市(城镇)批次建设中的基础设施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先行用地的其他项目。
2.申请先行用地施工的必须是影响项目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而不是建设项目的所有用地。先行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量的1/3。
3.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对拟先行使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调查登记,兑现了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
(二)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程序。
先行用地报批按如下程序进行: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向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符合申请先行用地条件的,由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审批。
(三)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批权限。
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所需材料及要求。
1.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先行用地申请(内容要包括:项目概况、先行用地的必要性、资金落实情况、申请先行用地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名称及用地面积等)。
2.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内容要包括:是否已对拟用土地进行了调查登记、是否做好群众工作并与被用地单位商定了补偿方案、何时可以正式报批用地手续等)。
3.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呈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