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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2]5号 2002年2月1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当前我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正确处理好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报批问题
  (一)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条件。
  建设项目申请先行用地需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属已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的单独选址项目或城市(城镇)批次建设中的基础设施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先行用地的其他项目。
  2.申请先行用地施工的必须是影响项目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而不是建设项目的所有用地。先行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量的1/3。
  3.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对拟先行使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调查登记,兑现了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
  (二)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程序。
  先行用地报批按如下程序进行: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向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符合申请先行用地条件的,由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审批。
  (三)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批权限。
  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所需材料及要求。
  1.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先行用地申请(内容要包括:项目概况、先行用地的必要性、资金落实情况、申请先行用地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名称及用地面积等)。
  2.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内容要包括:是否已对拟用土地进行了调查登记、是否做好群众工作并与被用地单位商定了补偿方案、何时可以正式报批用地手续等)。
  3.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呈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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