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武威市物价局开征
污水处理费后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价服务[2002]44号 2002年2月6日)
武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后有关问题的请求》(武市价[2001]17号)悉。经研究就你局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物价[1993]1366号文规定: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
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物价[1993]1366号文规定: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暂不征收排污费。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746号文规定:公立卫生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四、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计司收费函[1997]110号文规定:对饮食娱乐行业排放的污水应征收排污费,污染物超标的,应征收超标排污费。鉴于饮食行业的排污口不规范,对污染物不便监测和计量,执行计物价[1993]1366号文件确有困难,国家计委将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局根据饮食娱乐行业的特点,制定全国统一的排污费标准。在全国统一收费标准出台前,省物价局将会同财政厅、环保局研究制定适合我省的具体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