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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2]43号 2002年2月8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邮政局本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4%,各设区市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5%。
  二、省邮政局本部及各设区市邮政局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经省国税局同意后省邮政局可以调剂使用,但总额不可突破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超过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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