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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所面临的现状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客观要求,同时,又要从实际出发,兼顾财力的可能和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尽可能做到两者的统一。
  三、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专项资金安排的标准
  (一)民族自治县(区)资金安排的具体标准:我区共有13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区),安排3050万元用于12个民族县(防城区属边境建设大会战项目县,不再安排投资)。原则上: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县,每县安排200万元;人口在20-40万人的县,每县250万元;人口在40万人以上的县,每县300万元。
  (二)非民族县的独立民族乡资金安排的具体标准:我区共有57个非民族县的独立民族乡,安排资金1480万元。在具体分配额度上主要考虑各民族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发展的需要,并参照各乡人口因素确定。原则上,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民族乡安排20万元,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民族乡安排30万元。
  (三)非贫困县(市、区)资金安排的具体标准:在我区的82个县(含防城区)中,扣除50个贫困县(市、区),还有32个非贫困县。这32个非贫困县再加上玉林市的玉州区、福绵区,贵港市的罩塘区、港南区、港北区,钦州市的钦南区、钦北区,北海市的银海区、海城区、铁山港等10个区,共42个非贫困县(市、区)。这些县(市、区)历年来没有或很少得到中央和自治区的专项补助,大部分是我区第一批、第二批的“普九”县,普遍存在着标准低、办学条件差、欠债多等困难,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办学秩序。因此,安排12700万元用于这42个非贫困县(市、区)的贫困乡(镇)改善初中、小学办学条件。原则上,人口在90万人以上的,每县400万元;人口在60-90万人的,每县300万元;人口在30-60万人的,每县250万元;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每县200万元。
  (四)国定贫困县、自治区定贫困县资金安排的具体标准:我区的国定贫困县、自治区定贫困县共50个(含东兴市),扣除其中的民族县和边境县,还有30个县。为帮助这些县发展基础教育,“九五”期间国家实施了一期“义教工程”,目前也正在组织实施二期“义教工程”,国家的投入相对较大。因此,安排4770万元,用于这些贫困县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原则上,人口在90万人以上的,每县300万元;人口在60-90万人的,每县200万元;人口在30-60万人的,每县180万元;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每县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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