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道路机械化吸扫率和水冲洗率。对城市景观道路和主干道实施水冲洗和机械化吸扫,确保路面整洁无明显灰土。淘汰落后的道路清扫方式,防止道路清扫扬尘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负责组织落实及监督检查。
4.防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露天堆场(渣土、煤炭、沙石、垃圾等)和散流物体的货场必须采取苫盖、封闭、密闭、挡风墙等有效的防尘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露天堆场和货场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及监督检查。
彻底解决垃圾围城问题。对环卫部门的垃圾处理场点、街道垃圾转运站等进行规范管理;完成外环线周边所有垃圾临时卸地的关闭和修复工程,外环线附近垃圾临时卸地及违章堆放的垃圾点,必须在入夏之前清除,实现外环线以内无裸露垃圾堆存点。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制定计划,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
1.认真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新标准,新生产的轻型汽车、柴油汽车必须分别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1-2001)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限值,实现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源头控制。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
2.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对改装和新上牌照的清洁燃料车要保证油和气“双路”均达到规定的工况法标准。此项工作由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3.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道路抽检。市环保局与市公安交管局要派专人组成路检组,于3月下旬至11月上旬(7、8月份暂停)对上路行驶车辆实施抽检,年路检车量不少于15000辆(含出租车、货车,分别不少于2500辆),对超标车辆必须经治理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行驶中机动车污染排放。值勤交通民警对超出国家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特别是冒黑烟的柴油机动车,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实施。
加大机动车入户抽检的监督检查力度。市和区、县环保局要继续加大对机动车停放地和机动车拥有单位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罚超标车辆并要求其限期治理。
市公交、环卫、邮政、市政、交通企业,要加强对机动车的自检,保证2002年上路行驶车辆达标率不低于85%;新购入车辆必须达到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1-2001)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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