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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


  为实现我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目标,不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建设环境清洁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经济中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将原计划2007年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按相应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的目标,提前到2005年实现。为此,现就我市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2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要有明显改善,全市环境空气指数二级和优于二级天数保证率达到50%,三级和优于三级天数保证率达到90%。
  二、控制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措施
  继续重点解决好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以及工业污染,防治重点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地区。从现在起到2002年底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控制煤烟型污染
  1.巩固和完善基本无燃煤区创建成果,提高改燃清洁能源质量。未完成基本无燃煤区创建任务的区县,2002年底前必须全部完成。已完成创建任务的区县,要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和完善创建成果,确保2002年全市建成区全部建成基本无燃煤区。市内六区基本完成4吨/小时以下(不包括4吨/时)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工作。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市工商局负责集贸市场内燃煤炉灶改燃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2.自2002年1月1日起,市内六区所有新、扩、改建生产用燃烧设备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其他区域所有新、扩、改建燃煤设备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5%),采用密闭下灰方式,并进行脱硫治理和燃用低硫优质煤实施双重治理。
  3.充分发挥现有热电供热能力,大力推广集中供热。自2002年1月1日起,全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2002年底前,全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内的650台10吨/小时(含10吨/小时)以下小型供热锅炉完成拆除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建成区不得新建20吨/小时(含20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此项工作由市、区供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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