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
驻社区单位是社区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驻社区单位在工作方式和思想观念上也要相应进行调整和转变,将大量的服务性、社会性、公益性事业逐步转移到社区,主动向社区提供资源和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目标。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的自治组织,对整个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都应统筹考虑、全方位服务,主动与驻社区单位搞好关系,为驻社区单位的生产、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共同建设和管理好社区。
四、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有关政府机构之间的职责
1、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指导与支持、协调与监督”的关系。街道办事处不能视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街道派出机构,不得干涉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的各种事务,应尊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权力,引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增强民主自治的意识和能力,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主动接受社区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工作,依法协助、监督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的落实,并向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政府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指导与服务、协调与监督”的关系。涉及社区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转变工作方式和思想观念,将工作重心放在社区,在履行各自职能、为社区搞好服务的同时,充分尊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指导社区开展各项工作,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配合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社区有关行政事务,为它们依法行政、落实政府目标管理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3、政府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能界定
根据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工作职能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履行,政府部门负责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属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必须由政府部门独立履行,不得转嫁给社区。需社区协助的事项,在征得社区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协商办事,但对工作量较大、持续时间长的行政事务或临时性工作,应按照“费随事转、责随权转”的原则,给予社区相应的工作经费或补贴。
附:政府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界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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