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参与业主委员会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支持;
(九)加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
(十)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十一)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十二)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与帮助;
(十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二、社区自治的基本权利
(一)民主选举权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由每户居民派代表或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二)民主决策权
涉及本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
2、撤换、补选或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3、社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办法、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4、社区集体经济收益所得及其使用情况;
5、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及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民主管理权
1、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对本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2、社区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收入和其他劳务收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3、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以下事务行使初审权和知情权:
(1)最低生活保障的申办初审;
(2)社会救济救助金的申报初审;
(3)特困户学杂费减免照顾初审;
(4)残疾证申办初审;
(5)残疾人就业安置初审;
(6)收养和婚姻登记初审;
(7)生育指标、婴儿户口申报初审;
(8)流动人员“三证”及暂住证审验、申办初审;
(9)外出人口婚育证办理初审;
(10)私房改建、重建规划管理初审;
(11)失业(无业)居民的婚姻状况、失业卡、待业卡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