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
职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2]11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二日
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的意见(试行)
(2002年1月29日)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社区居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理顺社区工作关系,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直接关系到社区建设的巩固和发展。为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促进城市社区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持续发展,现就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一)宣传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
(二)协助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协助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本社区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市政公共设施;
(三)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四)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开展共驻共建,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五)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六)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安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