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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2]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52个行政部门对第一批清理后保留的623项审批、核准、审核事项再次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再次精简109项审批事项。现公布89项审批事项。其中,改为备案事项41项,取消事项35项,下放事项13项。其余20项审批事项待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方案出台后再进行公布。
  现将《天津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望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精简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在《方案》正式执行前,制定出新的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疏漏。
  二、对《方案》中精简的审批事项涉及地方法规的,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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