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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使用新罚没收据的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使用新罚没收据的公告
(2002年2月5日)


  根据《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签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罚没收入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罚没收入代收代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预[2001]60号)的规定,全省各执法机关(包括中央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的罚没收据(以下简称新罚没收据),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新罚没收据已开始投入使用。为进一步做好新罚没收据的使用工作,现公告如下:
  1、在2002年3月31日前,全省各执法机关仍可继续使用原罚没收据。从2002年4月1日起,除省工商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外,其他各执法机关一律启用新罚没收据,原罚没收据停止使用。省工商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应尽快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最迟于2002年7月1日全面启用新罚没收据,原罚没收据相应停止使用。
  2、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部门应抓紧做好本辖区内原、新罚没收据的衔接使用。省级各执法机关应限期清理、缴销原罚没收据,并尽快到省财政厅办理新罚没收据的领用手续(中央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由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到省财政厅领取)。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25--363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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