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红树林保护区红线内土地由市政府统一征用,由保护区管理局进行管理。
第六条 红树林保护区根据动植物资源和濒危动植物的分布情况,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实行封闭管理,除边防公务活动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进行科研观测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实行半封闭管理,允许进行非破坏性的科研观测活动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实验区可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和旅游参观等活动。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具体范围在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七条 保护区管理局应当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脱离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在红树林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单位或个人在红树林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内兴建临时设施的,需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红树林保护区外围地带的开发活动由市政府严格控制,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从事开发、建设活动。
第八条 在红树林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科学研究、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保护区管理局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经审查同意的,发给通行证件;不同意的,予以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外国人进入红树林保护区,接待单位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红树林保护区与边防警戒区重合地区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保护区管理局对因工作需要,须经常进出上述地区的边防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并定期为其办理进入红树林保护区的通行证件,凭证出入。
公安边防部门对因工作需要,须经常进出上述地区的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并定期为其办理进入边防警戒区的有关证件,凭证出入。
上述人员在上述地区从事公务活动时应遵循国家、省、市有关边境地区管理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