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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20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 于幼军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福田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红树林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红树林保护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树林保护区是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一部分,是以珍稀植物红树林,珍贵、稀有、濒危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湿地生态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红树林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是红树林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接受省林业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负责红树林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环保、规划国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红树林保护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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