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广告费支出纳税调整的处理
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超过税前规定扣除标准的,超过部分应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时作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但每年结转扣除的数额加上当年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与规定比例所计算的税前扣除标准。
发生上述纳税事项调整的纳税人,应设置纳税调整备查簿,详细反映本年发生广告费支出数额、本年允许税前扣除标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数额、本年税前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支出数额以及本年度广告支出纳税调整增加或纳税调整减少数额等情况。
九、关于贿赂支出剔除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税务部门如果发现纳税人有贿赂行为的嫌疑,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见附件一)、《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见附件二)进行初步审核,并提请工商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并函复意见后确定。
十、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税务处理
(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前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仍按我局《关于律师事务所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497号)第一点规定执行,其中对采用定额计税工资形式的单位可按当年规定的定额计税工资标准上浮20%计算据实扣除。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2002年度所得税征收管理,继续执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198号)。各征收管理分局对辖内业户征收方式的确定工作,应于2002年5月前完成。
十一、关于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
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按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还原为税前的投资收益。如果纳税人当年没有实现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则股权投资损失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十二、关于被投资企业申请开具《广东省企业投资收益证明单》需提供的资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