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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一)点”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局部分所得税规范文件(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2]74号)


局属各单位:
  近据部分单位反映,在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接受非实物资产捐赠的处理
  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我局以穗地税发[1999]404号文转发,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1999年第5期)第三条规定处理外,其他纳税人接受非实物资产的捐赠收入,应并入损益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纳税人取得的代收代付款结余并入损益的处理
  不论纳税人是否提供应税劳务,其年度内取得的代收款项收入,减除代付的实际支出后,结余部分应并入企业损益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代收款项收入与其所属的代付支出不在同一年度内发生,则代付支出应在实际支付时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必须将代收代付款项与其他的往来款项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缴交医疗费、退管资金的处理
  (一)纳税人按规定为离休干部一次性缴交的统筹医疗费,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对缴交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扣除有困难的,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后,可在2至5年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二)纳税人按规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交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在10年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有困难,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年或者按月分期缴交的,可在缴交当年据实扣除。
  (三)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将退休人员移交给退管机构管理,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次性缴交的退管资金,在5年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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