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关于2002年机动车检验和驾驶员审验的通告
(2002年2月25日)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保障在用机动车车质、车况良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有关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进行2002年机动车检验和驾驶员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应参加2002年审验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在2002年3月15日前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员审验手续,领取审验证;参加2002年检验的机动车,须在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检验手续,领取检验证。未领取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卡的,还应领取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卡。
二、机动车检验自2002年3月15日起至12月31日止,仍按照车辆号牌尾号对应月份进行检验,尾号为“1、3”字的,在3月份参加检验,尾号为“2、4”字的,在4月份参加检验。但2001年10月1日以后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按照行驶证签注的注册登记日期月份的对应月份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辆,按注册登记日期的月份签注有效期。
机动车驾驶员审验,按照驾驶证签注的有效期的月份对应相同月份进行。对持有准字驾车型A、B、N、P驾驶证、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且从事营业性运输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机动车驾驶员,每年审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