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失效]

  1、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问题。对于在年审中应税销售额达不到量化标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若在公历年度内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量化标准以上的,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但未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抵扣进项税额;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后,其当月取得的进项税额才可予以抵扣。
  2、关于年审合格企业的分类管理问题。年审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格企业的类别调整工作,尤其是商贸企业的分类管理。对于已纳入防伪税控、使用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若纳税评估情况正常,主管税务机关可视其规模大小,直接升为A类或B类企业管理。一般情况下,类别上调应在年审中同步进行;如果在纳税评估中发现一般纳税人情况异常,移送稽查检查有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调整企业类别。对于新办企业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除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C类企业管理。
  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对于年审合格,纳入C类企业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若年应税销售额在量化标准以下,或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供应应严格控制,原则上每月只能领购一本。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量化标准以下,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收缴企业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包括不如实填报或不按时填报《年审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尽快发出催其年审通知书,并根据总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给予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税务机关催促后仍不参加年审的一般纳税人,视同年审不合格,并分别给予不同处理:
  (1)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商业180万元,工业及其它30万元)以下的企业,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2)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或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或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不粘贴年审标识,纳税人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